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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到柳州物流:【行业视点】电商征税应适度推进

发布者:利贞物流 发布日期:2018-07-19
依法纳税,是每位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电商领域也不是法外之地。否则,对电商不征税,既是对依法纳税特别是实体店经营者的不公,无助于打击假货;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当然,电商征税虽势在必行,但应适度推进。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2018年1~5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数据情况。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平台收入1164亿元,同比增长39.1%。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数据也显示,2018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突破6亿人。以电商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发展迅猛,这对习惯了“实体化”和“属地化”监管模式的税务部门来说,无疑是新的课题与挑战。
 
B2B、B2C、C2C是电子商务运营的三种基本模式。其中,B2B、B2C两种模式的电商一直在交税,因为这种交易卖方的主体都是工商注册企业性质,已纳入所属地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的问题。而C2C电商大多属小规模经营者,由于无照而基本上没有交税。电商征税最主要的“漏网”目标群,就是这些C2C小规模经营者。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未来必将会被纳入我国税收征收法规体系,成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依法纳税将成为符合条件的电商应尽的义务。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关键是怎么征?如何征得更合理?
 
其一,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电商的发展状况,完善相关税法。鉴于电商经营主体的规模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要根据电商主体的不同规模和税负能力,实行差别征税。特别要注意电商卖家因税负过重而大量倒闭影响就业率的情况。为了该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市场不同规模的主体征税要适度,以此鼓励创业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
 
其二,税务部门要在搞好网络实名制管理的同时,尽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连接,从网络支付入手,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交易数量与金额隐蔽化的问题,真正实现网络监督和稽查。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家,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以对电子商务个人卖家的经营所得,也要根据其业务种类,归入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范畴来计算。
 
其三,电商行业中的C2C小规模经营者们,应当转变纳税观念,积极面对电商将被征税的现实。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着力提升效益的增长点,才是明智之举。同时,电商也要线上线下相结合发展,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总之,电商征税虽势在必行,但应适度推进。唯此,方能促进电商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

转自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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