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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到南宁物流:再添新政!新冠疫苗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不得随意拦截

发布者:利贞物流 发布日期:2021-04-20
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六部门及单位联合印发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通知明确,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统一编码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

01合法疫苗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推动骨干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主动与重点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对接顺畅、联系紧密、供需匹配的运输组织协作机制;会同铁路、民航等部门指导疫苗冷链物流骨干企业,进一步拓展运输服务网络,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覆盖面;研究完善公铁、公航联运和海峡等水域疫苗运输车辆滚装运输措施,发挥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提高综合运输保障能力。同时,通知明确医药冷链道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及机场公司要及时响应运输需求,全力做好疫苗货物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对持有统一编码调运单的合法疫苗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公安检查站点要在车辆通行、人员休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不得随意拦截和查扣;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与配送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采用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提高配送效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优化疫苗配送管控措施,在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行限制;对疫苗配送车辆申请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及时核发通行证或通行码,为疫苗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此外,各地药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督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国内使用疫苗制剂进行信息化追溯,确保疫苗道路运输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严格落实疫苗配送单位不随意转包运输等要求。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单位强化运输人员安全教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防运输过程中流向失控;加强运输过程监管,确保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不随意开箱,杜绝无关人员接触疫苗货物;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或紧急情况,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响应及时、信息畅通、处置有效。
 
02多项政策为疫苗运输保驾护航
 
此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各部门持续关注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问题,多次出台规定保障新冠疫苗在接种高峰期能够安全、高效运输到全国各地的接种站点。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就联合印发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运行主体开展道路运输提供参考,其中提出《指南》出台的目的是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前期准备、运输作业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高效运输。此外,交通运输部还于当日公示了第一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任务的车辆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收费站对持有《调运单》的车辆,实施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对通行ETC车道并完成扣费的,凭《调运单》办理退费。具备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置专用通道,保障疫苗货物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暂不具备设置专用通道条件的收费站,可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收费站现场管理和疏导,确保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不停车便捷通行。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疫苗生产及运输需求都将迎来爆发。此次发布的通知有利于不断满足日趋增长的疫苗及其原液、半成品跨区域运输需求,为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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